最近法國的「黃背心運動」甚囂塵上,究其原因,竟然是因為隨燃油徵收的「燃料稅」上漲引發民怨。這不禁讓人想起,台灣政府預計將於明年度調整行之有年的「燃料使用費」,也在國內掀起討論的聲浪。
那麼,台灣的「燃料使用費」跟法國的「燃料稅」是不是一樣的東西呢?其實還真的不是。法國的燃料稅的確是針對燃油所徵收的國家稅賦,但在台灣,這個名為「燃料使用費」的東西,依現行公路法第 27 條規定徵收,簡單說,這筆錢,其實是用來養護公路用的。
免徵項目有大爭議
既然台灣的「燃料使用費」是用來養護公路,那麼,暫且撇開台灣永遠「地無三里平」的現況不談,依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應該讓使用公路愈多的人,繳納愈多的費用,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才是。不過,依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卻不是這樣,該辦法第 4 條明訂免徵燃料使用費的對象,包括了軍用車輛、特種車輛(含警車、救護車、垃圾車等)、外交使節車輛、公車、電動車、計程車。
簡單地說,前面幾種免徵項目或許都還可以讓人覺得服氣,畢竟是為了大眾服務的車輛,雖然一樣使用道路,但免徵燃料費似乎也算合理。但「電動車」與「計程車」免徵,就讓人覺得哪裡怪怪的。
另一方面,現行燃料使用費徵收辦法中,是以車輛排氣量來決定徵收金額多寡,完全排除了實際使用道路多寡這項條件,也有失「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那麼,道路養護費用本來就應由用路人負擔,怎麼徵收才比較合宜呢?照理來說,應該依照車輛的里程數與車重這兩者去課徵,會比較合適。但其中里程數在現行新車五年內免驗車的規定下,要依實際里程課徵,的確有其困難性。然而不管怎麼說,電動車、計程車一樣使用道路,免徵燃料費這一點,就有失公平性了。
稅負公平不能再等
交通部運研所日前公布,有意將「燃料使用費」更名為「道路維護管理費」,另外,燃料費改制預計將採兩階段改制,短期內先調整為隨車重徵收方案,修改收費基準為車輛總重,同時進行隨里程徵收制度準備,待制度準備完成後,再轉換至隨里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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