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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奢侈稅剝老百姓第二層皮

最近奢侈稅的話題在國內盛囂塵上,對大多數的普羅大眾來說,奢侈稅的即將開徵,自然是理所當然的一件事情,甚至覺得政府太晚推出相關措施。然而,很少人知道,早在民國35年,中華民國就已然開徵了奢侈稅,而現在即將開徵的這玩意兒,則是政府在財政短黜的情況下,想出再剝第二層羊皮的做法。

民國35年8月,國民政府開徵了貨物稅,針對捲菸、菸葉、洋酒、啤酒、火柴、糖類、棉紗、麥粉、水泥、茶葉、皮毛、錫箔、迷信用紙、飲料、化妝品等貨物,課徵百分之五到百分之百不等的貨物稅。原本的用意,是結合先進國家的消費稅與奢侈稅,達到擴充國家稅賦財政,以及抑制奢侈的目的。

換句話說,貨物稅原本就有抑制奢侈的目的性,就以民國35年的貨物稅率來看,捲菸與洋酒的稅率高達百分之百,化妝品的稅率也高達45%,到了民國39年,洋酒的稅率更高達200%,而化妝品則是高達100%。因此,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政府利用貨物稅抑制奢侈的目的。

另一方面,由於當年的稽徵稅賦的困難,貨物稅才直接針對設廠製造、徵收容易或消費量大之貨物課徵,以達成其課徵消費稅的目的。但隨著民國77年政府開徵營業稅,貨物稅其身為消費稅的存在意義便已經不再存在。在此同時,包括油氣類、電器類、汽機車、輪胎、飲料、水泥、玻璃等,都仍在貨物稅的稽徵範圍內,其中,汽柴油的貨物稅率分別高達60%與50%、冷氣稅率達20%,汽車則是隨排氣量不同,而有25%到60%的差異。

回頭來看這次財政部提出的「特定貨物及勞務稅」也就是俗稱的「奢侈稅」,最近國內媒體大多把焦點鎖定在住房的部份,在汽車這個環節上,最近財政部的想法,是針對售價在新台幣200萬元到300萬元以上的車輛,額外課徵10%左右的奢侈稅。

姑且不談奢侈稅是否真的能夠達到抑制奢侈與擴大稅基的目的,單純就賦稅公平原則來說,當奢侈稅開徵的同時,早在民國35年就開徵的貨物稅,由於課徵的原始目的已然被營業稅與奢侈稅取代,也應該功成身退才是。

就以現行的貨物稅條例來看,課徵的範圍包括了輪胎、水泥、飲料、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汽機車等;平心而論,這些所謂的貨物,為什麼要比其他貨物還要付出更多的稅賦?除了變相的墊高業者的成本外,實在很難找到合理的解釋。而更有趣的是,早在民國79年貨物稅條例的修正案中,一向被視為是奢侈品的化妝品,卻被抽離了貨物稅條例的適用範圍,其最主要的原因,難道不是因為化妝品隨著時代的進步,而從單純的「奢侈品」,變成普羅大眾家中必然會出現的「日用品」了嗎?

依現行貨物稅的稅率來看,排氣量在2.0升以下的汽車,其貨物稅稅率為25%,換句話說,如果貨物稅取消,那麼,國內消費者所購得的汽車售價最少會下降15%到20%,也就是說,現行售價在新台幣百萬元左右的汽車,在貨物稅取消之後,售價可望降至80到85萬元。

再回頭從近幾年台灣汽車市場的生態來看,台灣車市的價格區間形態,集中在售價新台幣百萬元以內以及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兩個部份,當普羅大眾的汽車價格能夠得到抑制,那麼,也就等於協助國內消費者提升汽車的購買力,而隨著汽車銷售的提升,那麼汽車與其相關產業自然會有更好的收益,從而造福更多的民眾。

根據經濟部電子報於2005年7月1日的報導,2004年汽車零配件產業內外銷總產值達2338億元新台幣,再加上整車業的總產值約2100億元,汽車相關產業的產值達4400億元以上,而相關的從業人口,則約在30萬人左右,若加上其家中的其他成員,汽車相關產業不僅產值高,也關係到為數眾多的民眾。

財政部在思考怎麼擴大稅基的同時,更應該與同屬行政院的經濟部合作研擬,怎麼在擴大稅基的同時,共同協助國內的產業能夠正常化發展。就如同金融海嘯時,車輛公會向經濟部提出的賦稅改革方案,汽車產業並不打算要求政府給予更多的「優惠措施」,但亟需要的,卻是政府能夠正視汽車產業與相關產業的「賦稅合理化」。如此一來,所謂高價汽車的奢侈稅,才真正擁有其「稅賦的公平正義」。

(本文首刊於汽車周刊www.autoweek.com.tw第1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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