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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用路者皆有路權

自私自利 是肇事最大原因



最近的輿論雖說都鎖定在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瀆案,然而,去年11月立院修法通過的重型機車可行駛高速公路案,也在地方上吵得沸沸揚揚。其實,關鍵根本不在於讓什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而是所有人對於道路駕駛的路權觀念根本沒有建立。

自即日起,黃牌重機已然可以行駛全國的快速道路,而紅牌重機也已可以行駛部分國道路段。然而,吵得正凶的,就是紅牌重機行駛國道其他路段的公告。一般咸認,重機行駛國道或快速道路,將會造成交通事故的頻傳。但重機愛好者則指稱,交通的問題在於駕駛人本身,並不在於車種。

事實的確如此,交通意外的發生,有八成以上是因為用路人不尊重他人的路權。剩下的,才是真正的「意外」。

在大多數人的印象裡,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如果道路狀況許可,或許還好,但只要遇到交通阻塞,就一路看著機車騎士左鑽右擠,總是可以輕鬆的從車陣中殺出一條血路。其理由很簡單:「反正擠得過去嘛,這樣比較快」。而在實際的道路駕駛上,卻常常因此造成交通事故。

撇開重機與國道高速公路的話題不談,其實,交通問題最大的癥結在於用路人普遍沒有路權觀念,或是抱持著錯誤的路權觀念。

對台灣的用路人來說,「路權」這個名詞無疑是很陌生的觀念,不管是考照的駕訓班也好、負責考核的監理單位也罷,甚至是交通路政單位,都鮮少就「路權」這件事情與用路人,也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溝通。

簡單的說,每個用路人,不管是行人或是駕駛機動車輛(包括汽機車)都擁有同樣使用道路的權利。然而,在維持交通順暢以及避免事故發生的前提下,其中處於某些狀況下,會擁有優先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

舉例來說,大多數人都聽過「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車輛應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等,這就是最基本的路權原則之一。然而,很多人卻誤解了「路權」的意義,似乎只要自己遵守了交通規則,就可以在道路上為所欲為。

最常見的,就是俗稱「路隊長」的用路人。不管在一般道路,或是高速公路上,往往可以見到駕駛人用相對車流更低的時速,行駛於道路的內側車道。其理由不外乎內側車道可以少顧慮左方車輛、以及自身並沒有超速行駛。

然而, 國父孫中山先生曾說:「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這句話是路權的最佳寫照。簡單的說,在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情況下,用路人不管想怎麼開車、怎麼行走,都屬於個人自由。但只要可能影響他人,則這樣的自由就應該受到限制,即使法令沒有規範,也應該在道德的範疇裡加以限制。

就拿前述的「路隊長」來說,假設道路最高速限是時速60km/h,當事人以時速40km/h行駛於內車道,的確沒有觸犯任何交通安全法規。然而,這樣的行為若是在普遍車速都在60km/h左右的車流裡,便是以當事人個人的意識,強迫其他在他後方的用路人,只能以40km/h的速度行駛,也就是說,以其個人的力量,影響了其他人用路的自由。即使交通安全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也是實實在在的侵犯了他人的路權。

就以前陣子在網路的論壇上吵得沸沸揚湯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應否讓路這個話題來說,在現行高速公路負載量大的情況下,利用內側車道行駛原本就是無可厚非的事情。然而,用路人卻不應該因此就忽略了內側車道份屬超車用道的事實。

也就是說,不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當對方表示超車意願的同時,不管前方車輛是否已以最高速限行駛,都應該在道路狀況允許的情況下,讓出內側車道供後方來車行駛。理由很簡單,因為自身行駛的是超車用道,理應讓給有需要超車的用路人。至於後方車輛是否超速,則應由執法單位去判定與裁罰。

再回歸到重型機車是否應開放國道高速公路的問題上,重點其實並不在於重型機車應否行駛高速公路,問題的核心在於,機車駕駛人是否能夠尊重其他用路人的路權,避免鑽車縫、高速並行、任意變換車道等行為。在此同時,汽車駕駛人也同時應該尊重機車在道路上的路權,主動的避免任何可能的交通事故發生。

只不過,以現行的情況來看,在台灣用路人的路權意識未得到提升前,大家在行駛道路時,還是多一分警覺心,注意一下自私的用路人,主動避免交通事故發生。至於重機能否行駛國道這種大事,可能得請前秘書長「橋」一下,大家才會「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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