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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3日 星期一

汽車消費者真有保障?

自1994年台灣公布了消費者保護法迄今,原本社會大眾都期待在這部法令能夠為消費大眾解決更多的消費糾紛,但在汽車這個產業裡,只要關係到專業認定的部份,消費者保護法就變成了擺設,就算消費者提出消費訴訟,也往往不會有正面的結果。令人不禁想起,為什麼台灣就不能有一個像美國NHTSA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單位,主動負起國人的交通安全?

台灣目前如果購車、修車發生了消費糾紛,大多數消費者除了直接向車商交涉,也會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求助,或是尋求社會上財團法人如消基會、汽消會等單位的協助。一般說來,如果是購車時的糾紛或是其他無關汽車專業技術的糾紛,在現有的消保法以及汽車消費定型化契約範疇內,大多可以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然而,汽車畢竟是一個由成千上萬零件組成的交通工具,當消費糾紛的內容關係到汽車專業技術與瑕疵鑑定時,便往往不是上述的單位所能查察的,此時,依照現行法規與實務,多半會透過消保官行文ARTC車輛中心或其他單位,請求協助鑑定。當然,自2009年起,相關安全審驗的工作,也在VSCC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成立後,轉移至新單位。

但有趣的是,VSCC在其網站上指出,該單位的業務範圍是:接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車輛安全檢驗、查察與鑑定等相關業務,與接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輛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管理及相關資訊系統維護與運作等業務。而ARTC,現在則是專業的檢測單位。換句話說,ARTC負責的是車輛的檢測,而VSCC則是被動的接受交通部的委託。

等一下,那麼,消費者關心的車輛專業安全,是由誰來掌控?

很令人傷心,這個問題答案是:交通部。

不管是ARTC也好,還是VSCC也罷,都不會「主動」檢測現有在台灣銷售的車輛及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頂多就是接受交通部的委託,就現有中華民國的法令,在車輛上市前,就各車商的產品進行檢測。至於後續製造過程可能出現的瑕疵或是問題,如果消費者購車後沒有「出包」,或是業者接受國外技術母廠的召回指令,則鮮少有機會出現本土召回。

當然,並不是說交通部主管車輛安全這件事情不對,問題的重點在於,台灣汽車消費者如果遇到車子的零件、設計、製造有瑕疵,除了透過消保官向交通部行文,「委請」VSCC依「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資料蒐集與瞭解,消費者幾乎是沒有任何保障的。原因很簡單,該項「辦法」,雖然沒有明言,但基本上不是保護「個人」的,換句話說,對於個別消費者車輛的狀況,該單位也可以予以拒絕。但有趣的是,如果沒有「個案」,又怎麼會有「通案」?

所以,依照現行中華民國的汽車消費保護相關規定,台灣大概是全世界車輛品質最好的地區,因為不管車子出了什麼狀況,消費者幾乎不可能得到令人滿意的解答,只能仰賴車商體貼消費者的心意與良知。

所以,一旦消費者的愛車出了什麼問題,且消費者懷疑是車商製造或設計等原因造成,那麼,依現行台灣相關的規定,消費者若無法與車商達成共識,則需要向消保官提出申訴,由消保官召集車商代表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對於車輛的製造或設計仍有疑義,則消保官也可以行文交通部,由交通部行文VSCC,希望其提供專業意見。然而,如果消費者是同型車的第一案,或是未能蒐集足夠多的同樣案例,則VSCC也有可能表示愛莫能助。所以消費者若不是回頭找消保官協商,尋求不滿意的解決方案、或是自認倒楣;那麼也就只有走上消費訴訟一途了。

到此為止,這樣的過程最少要花上消費者半年到一年左右的時間。

如果消費者選擇了消費訴訟,以現行中華民國法令來看,這是屬於民事訴訟,因此光等檢查官調查、開偵查庭,到實際進行訴訟,乃至初審終結,沒弄個兩年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這還不算上初審結果是否能夠符合消費者的預期;如果兩造有一方對初審結果不滿意,還得算上訴的時間,萬一消費者敗訴,則至少五年的時間就是做白工,還不算上這段期間,消費者要支付的律師費、審判費用,以及向工作地點請假出庭等損失。而車商,則往往是由專業的法務人員與律師代表出庭,雙方面的損失差異顯著可見。

相對於台灣,美國的NHTSA是一個直屬於美國運輸部下的一個執行機構,這個單位不僅包括編寫和執行機動車輛相關的安全性、防盜、燃油經濟標準相關標準,也掌管車輛識別號碼,開發用於安全測試的模擬人偶,和進行安全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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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NHTSA是一個會「主動」介入美國國內運輸工具安全的單位,而當出現消費糾紛,該單位也往往是最終驗證機構。更重要的是,該單位也主導了美國國內的車輛安全研究以及技術的發展,讓車輛變得越來越安全。

雖然,台灣並不是一個國際上的汽車產業大國,但消費者卻值得政府付出更多的心力關心台灣汽車產業,因為,既然我們的生活已經和車子脫不了關係,那麼,不管是國產車也好,進口車也罷,消費者都有權要求更安全的車子,以確保更安全的生活。而關於現行消費權益的確保,也同樣是政府所應該積極進行的工作。

(本文見刊於汽車周刊www.autoweek.com.tw第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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