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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7日 星期日

瀆職! 交通部枉為公僕 廉政署監察院在幹嘛?

日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為平息民眾對ETC的爭議,特別發布了一篇新聞稿,內容大意是說,推動高速公路計程收費是終極目標,而遠通電收承諾將於明年提出「零元eTAG」方案,其投入已高於違約裁罰金,並強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是公開透明的。但對於國民來說,這樣的說詞真的能夠接受嗎?

高公局和交通部先後在在8月3日以發布新聞稿及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對國人說明ETC的爭議,但關鍵卻在3日記者會上,交通部長毛治國的發言。他指出,民眾未來若沒裝eTag也沒事先登記,就是「違規通行」,就像現行沒裝OBU(車上機)硬闖ETC車道一樣。此言一出,立刻成為眾矢之的。

姑且不談毛治國的發言有沒有理,但單純就高公局所發布的新聞稿來看,我們偉大的政府的偉大的政府官員,很明顯的企圖用移花接木、暗度陳倉等技倆,來唬弄國人。高公局指出:「遠通公司因利用率不足形成違約狀態,政府已促使遠通公司提出超出契約規定之「0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預估遠通公司將因此再投入10億元以上之契約外成本負擔,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若以100.04.15至101.12.31計算則為3.13億元)之違約裁罰金,實質上已形同處罰。高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另外又怕不足以服眾,接著表示:「依契約規定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督促遠通公司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目標,裁罰並非唯一選項。在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使用者權益之前提下,因此只要遠通公司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能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

問題來了,遠通電收為什麼需要另外投入所謂高達10億元以上的契約外成本?原因不就是因為該公司違約嗎?既然違約,還可以不用裁罰,然後更堂而皇之的用所謂的「契約外投入成本」來代替裁罰,政府的工程還真好做啊!

從邏輯上來說,遠通電收不符合國人實際使用的意願與習慣,所以導致其無法達到契約規定的使用率,而依照契約精神,就應該予以裁罰。而後,遠通電收為達成契約規定,所做的任何投資,其目的都在於完成契約的精神,換言之,那是遠通電收為完成契約所必須做的事情,其所投入的成本又與BOT的契約何干?又與違約的裁罰何干?

當然,依照高公局的說詞,這大概叫做「權益之計」,目的是為了達到民國102年全面計程收費的目標。問題是,在過去的六年間,由於交通部任意曲解契約內容、增設ETC車道,對廣大用路的國民,尤其是非ETC使用者所造成的經濟、時間、感情上的傷害,又該如何?

一個國家之所以需要政府,是人民希望透過一個代表,合理的分配稅金,以期使能讓人民有著更好的生活環境。而公務員身為政府的一份子,所念茲在茲的則應該是如何能讓國民過得更好。但在這件事情上,很遺憾的,中華民國的交通部完全沒做到。

事實上,不管是毛治國也好、高公局也罷,言必稱為達到民國102年高速公路計程收費的目標,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然後又大言不慚的說,如果不使用eTAG或是事先登記,則算是「違規通行」。那麼,國民竟然沒有選擇用現金支付過路費的自由?還是政府打算用行政命令來限制國民使用由稅金建造的高速公路的自由?

所謂的BOT,原意是公共工程由民間興建、營運一段時間後再移轉由政府經營,原本的目的是希望能夠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並提供國民更高品質的公共工程服務。但實際上呢?就算不提台灣高鐵那檔子事情,就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都可以搞的雞毛鴨血。不管那一黨執政,我們的政府真的做到了國民的託付嗎?

遠通電收預計將於明年開始採用RFID的方式進行電子收費,實際上,早在六年多以前,宇通就已經提出幾乎一模一樣的方案,交通部讓全中華民國的用路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忍受了長達六年的紅外線系統。這六年來,用路人,尤其是非ETC使用者所感受到不便,交通部要負最大的責任。交通部不能選出最適合國民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合作廠商,這就是交通部的失職!瀆職!

就算如交通部所說,在ETC的審議果真沒有任何弊案,然而,遠通電收的違約,始自2010年6月,依照當初BOT的合約,便應該自違約開始按日裁罰,以維繫BOT的合約精神,但交通部卻一再的給予寬限期,未能妥善盡到為國民謀福利的義務,則交通部再次的失職!瀆職!

依日前現任交通部長毛治國在記者會上的說法,政府將自民國102年起實施計程收費,若屆時民眾不使用eTAG或事先登記,則屬於「違規通行」,那麼,若此事成真,交通部還要背上一條限制國民行動自由的罪名!

說實在話,不管交通部再怎麼強調這中間並沒有弊案或官商勾結,在這一連串的事情下來後,恐怕已經很難再令人相信了。對大多數的國民來說,高速公路使用者付費,原本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也請相關的單位與財團吃相要好看一點,就算要編理由,也編點像樣的、符合邏輯的理由,千萬不要把台灣2300萬人都當成文盲。

截稿後,8月4日交通部長毛治國得知其發言引發民怨,立即改口:「未依上述兩種(安裝eTAG或事先登記)繳費方式的用路人事後可補繳,不會因逕上國道挨罰。」

原本交通部立場強硬的說不排除強制裝機的可能,4日也改口表示,強制裝機或登記上路,將視社會多數認同且立法部門支持才會推動。

但交通部仍未就遠通電收違約部份不實際裁罰,做出更清楚的聲明。

(本文見刊於autoweek第1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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